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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不再收取跨年補繳滯納金 |
來源:河北新冀人才網(wǎng) 時間:2009/4/27 9:34:18 閱讀次數(shù):674 |
從2008年11月起,社保中心將不再收取參保人員的跨年補繳滯納金,取而代之,社保中心將收取補繳人員的計息費用,計息費用核算公式如下:
系數(shù)=本年度社平工資/補繳當年社平工資
計息費用=(需補繳當年的基數(shù)*系數(shù)-需補繳當年基數(shù))*28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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